賽制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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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屆大企盃桌球競賽章程
一、比賽日期: 103年3月8日
二、比賽地點: 國立高雄大學體育健康休閒大樓3樓 三、參賽資格:登記註冊參加比賽以各校102學年度下學期註冊在學之學生,包含夜間(進修)部(教育部頒佈正式學制者)為限(不含借讀、旁聽、選讀生、學分班),博士生、老師及在職專班不具有大企盃參賽資格。 四、報名人數: 1.各校系可報名隊伍數無限制,每隊可登錄領隊、教練各1人。報名時可報名12名球員(含隊長),當天每場限登錄10位;體保生最多可報2位,但每場比賽只可檢錄1位。 2.碩士生規定:每隊至多可報名兩名碩士生,比賽只可檢錄1名碩士生;如該碩士生同時具有體保生之資格,則該隊伍不可再上場碩士生與體保生。 五、比賽用球:紅雙喜三星比賽級用球 (白色) 六、裁判等級:高雄市桌球委員會,大專體總C級以上裁判員 七、比賽規則:本比賽採中華民國桌球協會最新審定之國際桌球規則 八、比賽制度: 1.比賽預賽採分組循環制,複賽採單敗淘汰制。 2.每場球賽採五點制(依序為男單、男雙、女單、混雙、男單) 3.第五點男單可由女生代打。 4.每點採五戰三勝制,每局11分,先勝三局為勝,勝負已決定後,該點比賽不 再列入積分,預賽、複賽皆需賽完五點。 5.每組取分組第1(或前兩名)晉級複賽,如遇同組戰績相同,則比較得失分之商 數(總得分/總失分),商數較大者晉級複賽,若得失分商數仍相同則以雙方之 間的對戰紀錄判定,該場比分高者晉級。(如遇同組該循環有比賽場次棄權, 則該場次不列入得失分及得失局比較) 九、比賽規定: (1) 報到: 1.請各隊於第一場比賽前40分鐘完成報到,派一名代表攜全隊學生證(需蓋有102學年下學期的註冊章才可進行報到) 以及有照證件(兩者缺一不可)至運動休閒大樓3樓報到,且報到之球員需為秩序冊球員名單裡之球員。 2.本會認可之有照證件僅身分證/駕照/居留證(三者擇一),其餘證件一律不接受。 3.若學生證未蓋或本身無法蓋註冊章需攜帶在學證明及有照證件主辦單位才接受登錄。 4.假如學生證遺失,需攜帶在學證明單、以及身分證/駕照/居留證進行報到,才可進行報到。 5.工作人員核對選手證與學生證之資料是否相符,並請代表核對檢錄表上資料,若有錯誤,請立即告知工作人員進行修改,若確認無誤,工作人員保留全隊學生證並發放全隊選手證。 6.各隊學生證於該隊當天賽程結束後歸還。 7.經查證件不齊者,視同資格不符,取消該球員比賽資格。 (2)檢錄: 1.需賽前 25分鐘向服務台領取出賽名單,填妥後於 15 分鐘前提交服務台,大會不再另行通知,未依規定提出名單者以棄權論,如比賽時間有更動,以大會報告為準。 2.比賽時,請比賽球員持各自選手證,由裁判進行確認,球員需為秩序冊球員名單裡之球員,確認完成後即開始進行比賽。 3.每點比賽僅可有一名碩士生或體保生,兩者不可同時於場上比賽。 4.比賽逾時超過未出場比賽之隊伍,經紀錄台唱名三次並計時五分鐘後仍未到場之隊伍,經大會裁定後以棄權論。 (3)球員一律不得兼點,體保或碩士生不得超越法定人數(排點視同下場),若有發現者,全隊一律取消資格,並不得再參與本屆盃賽。 (4)比賽不得排空點,空點以後全部以敗點計算。 (5)參賽球員必須穿著顏色統一運動球衣,但禁止以白色為主的上衣。 (6)暫停:暫停次數為每場一次,每次一分鐘,由場上選手或隊長提出。 (7)比賽過程中選手不得擅自更換球拍,球拍請選手自備 。 十、其他: 1.如學生證遺失得提出身分證/駕照/居留證+在學證明;如有選手證遺失者,請至服務台報備,並自行攜帶兩吋照片及身分證/駕照/居留證申請補發,並酌收工本費 50 元整。 2.比賽若有發生糾紛或問題不屬明文規定者,由裁判長作最後的裁決。 3.比賽中皆以裁判之判決為主,若有不遵守裁判之判決或侮辱裁判之行為者,得取消該隊之比賽資格及名次判定。 4.比賽中若有球員蓄意做出危險動作傷害他隊球員,違反運動家精神,則由裁判長視其嚴重性,重者取消資格及名次判定。 5. 如有發生球員打群架及爭執,取消該校比賽資格及名次判定。 6.大會有權向參與衝突之隊伍所屬校系提出抗議,並交由企聯會審核該校是否可參與下一屆大企盃進行。 7.如報名隊伍不足,大會將視情況取消比賽,屆時將公告於大企盃網站。 8.本大企盃賽務組保有修改規則、調整賽程、場地的權力,各隊不得有異議。 |